近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罕有的存单纠纷案件,一审判处该银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其利息。
陈某是香港居民,1996年的时候听说佛山市某银行有高息协议存款的业务,于当年10月7日通过朋友将人民币300万元存入了该银行的指定账户,第二天双方签定了《存款协议书》,约定该笔存款的存款期限为一年,月息为千分之十五。此后该银行的国际部于1997年3月3日、1997年7月7日先后两次向陈某支付了利息款共计27万元。
该笔款项到期以后,陈某去追讨,但银行却遗忘了“存款凭据”的保管位置,因此一直无法支取该笔存款。2006年10月存款凭据被找到后,银行依然拒绝支付。
无奈之下,陈某于2007年3月12日向佛山市银监局反映情况并要求处理。佛山市银监局认为双方的纠纷时间跨度长且背景复杂,建议陈某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陈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一审判处该银行退付原告存款本金30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另外,该银行已经支付给陈某利息款共27万元,故该银行支付给陈某300万本金及利息时应扣除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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