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决定》(粤发〔2010〕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通过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解决“三农”问题,使广大农民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二、建立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指标体系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是指通过科学设置和确定积分指标体系,对农民工入户城镇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当指标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农民工即可申请入户城镇。
(一)适用对象。在我省务工的农业户籍劳动力,凡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纳入积分登记(在市内就业的本市户籍农民工申请纳入积分登记管理,各地可以给予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并加注特殊标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农民工,可选择在就业地镇(街)或产权房屋所在地镇(街)申请入户,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二)积分指标和分值。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积分指标由省统一指标和各市自定指标两部分构成(见附件)。省统一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保情况、社会贡献及减分指标;各市的自定指标应当包括就业、居住、投资纳税等情况,具体指标和分值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和人才引进政策设定。省统一指标全省互认、流通和接续。原则上农民工积满60分可申请入户,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
(三)入户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农民工入户城镇计划指标重点向中小城市和县城、中心镇倾斜。每年年初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计划指标下达各市,各市在年底前将办理情况上报省相关主管部门。具体办理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实施引导农民工落户县城、中心镇的优惠政策
(一)积分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应当按照不超过个人实际总积分的50%给予积分奖励。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二)社会保险优惠。农民工落户县城或中心镇,并在入户地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推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
对达到入户城镇积分条件取得入户指标,但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最长为3年。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持证人除享有《广东省居住证》持证人享有的权益和公共服务外,还可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创办企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补贴扶持政策,所办企业可以申请各级科技项目资助资金;
(三)按规定申请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房;
(四)申请社会救助;
(五)按规定免费享受就业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
(六)按规定办理乘车优待证;
(七)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权益和公共服务。
五、加快配套制度改革
(一)积极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各级政府要将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纳入当地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和义务教育总体规划,增加公办学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主要招收农民工子女的民办学校,在用地、贷款和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加快完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农民工子女凭积分入读公办学校制度。
(二)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农民工公寓及其他住房保障服务。用人单位对农民工自行安排居住场所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可在符合城乡规划并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按规定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在农民工密集地区建设农民工居住小区。
(三)探索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置换城镇户籍办法。户籍在城镇周边地区、在城镇稳定就业5年以上、有自己产权住所的农民工,积分未达到入户条件,但自愿将家庭承包地(耕地和林地)交回发包方,自愿将宅基地(房屋)使用权交回原居住地的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家庭为单位直接申请入户城镇。城镇周边地区的具体范围由当地政府确定。
(四)落实城乡计划生育政策衔接。已婚育龄女农民工在入户城镇前,除已安排再生育且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民工入户城镇后,其计划生育奖励按迁入地城镇居民奖励待遇执行。
(五)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农民工入户城镇后,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应退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原按农民工政策参加失业保险的,应当转按城镇职工政策参保,入户前在入户地所属统筹地区连续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计算为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任务目标落实。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情况纳入广东省实践科学发展观考核体系,省政府每年对各地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省、市、县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工作。
(二)建立积分制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各地要整合资源,加强农民工积分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统一管理软件,与公安机关警务综合信息系统流动人口管理子系统对接。
(三)提供便利的公共服务。各级政府要改革办事程序,简化手续,整合资源,设置专门窗口,开辟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一站式”便利服务。允许一定规模的企业设立户籍集体户头,其他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户籍代管机构,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
(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实现全社会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七、附则
(一)符合《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居住证持证人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七年、有固定住所、稳定就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纳税并无犯罪记录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二)符合《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做好优秀农民工入户城镇工作的意见》(粤劳社发〔2008〕13号)规定条件以及现行其他入户政策规定的,可直接申请入户。
(三)本意见将根据国家和省户籍改革进程适时调整。国家和省户籍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查看附件请点击——《广东省农民工积分指导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