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以下称省指导意见)及省市关于加快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工作部署,结合《佛山市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四化融合,智慧佛山”的要求,现就推进全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制定以下意见:
一、适用政策
本实施意见与省指导意见配套使用。关于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适用对象、省统一的积分指标和分值、相关优惠政策和配套制度、农民工城市居民证制度等按照省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的规定执行。关于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具体办理程序、管理办法及市统一积分指标和分值等具体事项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其中,省统一指标的积分方法按省指导意见执行,市统一指标的积分方法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入户条件
根据省市积分指标体系,对提出积分申请的农民工进行积分登记,登记的积分按省统一指标和市统一指标积分合并计算,累计总分进行排名,统一在网上公布。农民工积满60分且积分排名达到迁入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当年入户规划名额之内的可入居住地或就业地非农业户口。当条件成熟时进行全市统一积分排名,入户地点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三、入户管理
申请积分制入户的农民工提供完备的资料(具体资料见指标及分值表)向迁入地所在镇(街道)人社部门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每年9月1日后提出申请的进入下一年度入户管理。人社部门或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将申请人信息录入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项目“共享服务系统”积分制入户模块。各区人社、社保、公安、计生、税务、工商、卫生、国土、住建、民政、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以及义工、志愿者机构组成联合核查组于每年9月1日起对提交了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的农民工进行积分并联审核。联合核查组成员单位同时在行政审批网的积分制入户系统中按职能范围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核查的积分指标进行打分。审核后由各区人社部门通过积分制入户系统对申请人所得积分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在本市主要媒体和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获得入户资格的,由区人社部门签发入户卡(申请人领取入户卡的具体地点由各区确定),入户卡有效期为1年。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居住地或就业地的区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入户手续。不愿意交出所承包的土地、林地的农民工,可按省指导意见实行农民工城市居民居住证制度。持卡人凭入户卡在有效期内到出租屋和流动人员管理部门申请在《广东省居住证》上作相应的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从发入户卡之日算起)。
四、部门职责
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各项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各迁入地所在区相关部门负责。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积分系统的开发、管理和日常维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的申请,社保缴费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就业年限、特殊岗位人才证明的核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紧缺人才证明的核查;市属技校毕业证验证由各区人社局负责。
公安部门:负责居民身份证、“见义勇为”称号荣誉证书、违法犯罪记录的核查;户口代管机构的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学历证书的核查。市属中职毕业证验证由市教育局负责,市属高中毕业证验证由各区教育局负责。外省(市)高校毕业证验证或学历、学位鉴定统一由省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学历认证中心)负责,授权的受理点:佛山市人才大市场(地址: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人才服务中心)。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证的核查。
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房产证的核查。
卫生部门:负责子女出生证、儿童免疫接种证、健康证明、婚检证明、献血证书、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
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核查。
民政部门:负责婚姻状况证明的核查。
科技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
工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的核查(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国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地税部门:负责为个人纳税者提供的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以及16周岁以下随行儿童登记的核查。
义工、志愿者机构:负责审核本系统内机构为个人开具参加义工、志愿活动情况的证明核查。
接收捐赠机构:负责对自身开具的捐赠证明的核查。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相关部门向颁发机构核查。
五、政策配套
行政服务中心依据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项目规划,结合共享服务系统,根据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积分指标体系,增加农民工积分制入户积分模块,开发积分制入户系统,实现相关部门在行政审批网上同时进行并联审核,并按得分高低的顺序自动进行排名。
各区政府应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中重点突出义务教育总体规划,扩大公办学校资源,鼓励民办学校发展。农民工入户随迁未成年子女需要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读公办学校待遇的,可在获得入户资格当年或下一年的5月底前向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读公办学校的申请,教育部门提早做好入户当年秋季入学的学位安排,并在7月底前反馈学位安排情况。
各区政府应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建设规划,加大住房保障投入力度,加快公共廉租房建设。需要享受廉租房的持卡人可在获得入户资格当年或下一年4月底前向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廉租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建设部门在入户当年的12月底前安排(轮候)分配廉租房。对符合条件的廉租房申请人,可以向各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各区政府要指定每个镇(街道)或居(村)委会设立农民工入户的户口代管机构,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符合积分入户条件的可入户自有产权居住或集体户。符合入户条件但是无自有产权居住地或集体户接收的,可入户政府指定的户口代管机构。
农民工入户城镇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应按照省指导意见执行。如按照省指导意见执行后仍满足我市入户条件且已由当地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入户城镇后按原户籍地征收决定标准执行。凡隐瞒、逃避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理的应按迁入地城镇标准处理。
六、入户计划分解
根据我市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建设“3+9”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对人才需求情况和各区外来劳动力占全市外来劳动力的比例分解省下达给我市的入户计划。
七、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发文之日起施行,并与省指导意见配套使用。省指导意见积分指标的积分与本实施意见积分指标的积分之和为总积分。
(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社局、公安局反映。
附件:佛山市农民工积分指标及分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