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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3-7-15 22:10:40

 

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关于做好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66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和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260号),进一步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切实做好我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要求,通过开展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工作,着力完善配套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全部纳入我市入户城镇对象范围,为高技能人才入户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建设“民富市强,幸福佛山”提供人才保障。

  二、对象范围及条件

  在我市从业并具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即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和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定年限的职工;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学生中具备通过技能鉴定获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条件的各类技能人才,均可发给《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符合申报高级工及以上等级技能鉴定但尚未获取证书的可参加相应等级的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条件后可凭《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办理就业地入户城镇手续。

  已按规定领取《广东省居住证》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请入户就业地城镇。

  (一)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

  (二)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在入户地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技能人才。

  (三)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高技能人才入户,可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具体由各区确定,下同),也可由本人直接提出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1.《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3.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4.工作证明(劳动合同)及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原件);5.高校、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应届毕业生需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查验后退回原件)。

  (二)受理。高技能人才入户,由就业地区、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行政服务机构受理。

  (三)审核。高技能人才入户资格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审核。经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在《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城镇意向登记表》中加具资格审核意见,并签发《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入户资格的人员,取消其入户资格,5年内不再受理。

(四)入户。各区公安机关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佛山市高技能人才入户卡》办理。在办理入户时,要对申请人的人口信息、户籍资料、居住证办理等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准入户的高技能人才可将户口申请迁入本市自有合法产权房屋、政府提供长期租住的公共租赁房屋、用人单位集体户、镇(街道)村(居)或社区集体户、政府指定的专户,或亲戚朋友家庭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随迁。各区在办理高技能人才入户手续时,不得再另外附加任何限制条件。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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