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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三水区引进人才落户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1-7-23 1:26:44

 

佛山市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三人社发201127

 

  

印发佛山市三水区引进人才落户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三水区引进人才落户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反映。

 

 一一年五月三          

 

佛山市三水区引进人才落户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引进人才落户工作,加强对引进人才的户籍管理,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佛发〔2011〕1号)和《印发佛山市引进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2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佛山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公安机关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佛公通〔2011〕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精神,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适用政策

本操作办法与上述文件配套使用。关于我区引进人才落户的对象和落户方式、公共服务体系和管理制度、落户渠道、集体户管理工作、落户程序等,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立公共服务体系

(一)营造引进人才落户的良好舆论氛围。区、镇(街)通过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宣传引进人才户政策;在人才流动较大的地方和人才需求较多的用人单位设立引进人才户宣传栏,提高引进人才落户三水的积极性;制作引进人才户政策的小册子、宣传单张宣传引进人才户政策;通过举办和参加招聘会、走访用人单位和高校等方式,将我区引进人才户新政策发放到人才集散地。

(二)全面设立人才集体户网络。各镇(街)、村(居)和工业园区在做好引进人才落实户政策宣传的基础上,须在6月1日前设立人才集体户。各人才集体户的管理要做到“五有”(即有领导分管、有工作人员、有工作制度、有工作职责、有督促),建立区、镇(街)、工业园区、村(居)“三级保障”的人才集体户网络。

(三)放宽单位设立集体户的条件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单位,员工数量100人以上可向户籍管理机关提出设立集体户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高端服务业单位从业人数不足的100人的也可提出申请)。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集体户的情况,各集体户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须在每月10日前,向协调小组办公室上报本集体户口的人员户情况,并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有关事项。

(五)做好保障,加强沟通。区引进人才落户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政策的解读工作,对引进人才户过程中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要组织各集体户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举办业务知识培训班,提升一线业务人员的业务能力。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受理单位及联系方式

凡符合《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条件的入户对象,经各镇(街)人社局受理、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西南街道人社局:87618859;

云东海街道人社局:86162637;

白坭镇人社局:87563309;

乐平镇人社局:87380355;

芦苞镇人社局:87233283;

大塘镇人社局:87299887;

南山镇人社局:87218020。

(二)区审核单位及联系方式

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环城路52号;咨询电话:87733365;

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地址:三水区西南街道同福路10号行政服务中心;咨询电话:87783735,87732994。

四、落户程序

(一)引进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入户

1、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所属镇(街)人社局填写《引进人才落户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

2、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入户证明》和领取加盖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

3、持《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原件、《报到证》复印件,到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二)引进非应届毕业生人才入户

1、到所属镇(街)人社局填写《引进人才落户登记表》并加具审核意见;

2、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填写《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到区公安分局户籍窗口(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户口迁入、签发《户口准迁证》;

4、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入户证明》;

5、持户口迁移证件(《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三)“先落户后就业” 人才入户

1、申请人持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或职称鉴定书、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到区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填写《引进人才落户登记表》;

2、到公安分局户籍窗口(驻区行政服务中心)申请户口迁入、签发《户口准迁证》;

3、持迁出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到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出具《入户证明》;

4、持户口迁移证件(《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入户证明》到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迁入户口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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