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佛都市网讯 佛山日报记者庞文彬 通讯员凌蔚报道:委托他人理财,约定无论输赢,均能领回15%回报。然而,这样的好事真的现实吗?昨日记者从禅城区法院了解到,该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要求兑现投资回报的诉求。
2007年,一路飘红的沪深股市,让华姨蠢蠢欲动。因担心经验不足,华姨想到了有丰富炒股经验的小陈。2007年12月,两人约定,华姨将50万元存款交给小陈投入股市赚钱,期限1年。小陈按华姨投资总额的15%支付回报,合约到期后连本带利一起付给华姨。
之后,华姨分三次通过银行将50万元转到小陈的账户上。随后,小陈依约如期支付了7.5万元的投资回报。初尝甜头的华姨请小陈继续帮自己理财,并于2009年1月与其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书》,合约期与投资年回报率照旧。
然而到了2010年1月协议期限,华姨迟迟不见投资回报踪影,一打听才得知,小陈刚刚出卖一套房产,正在积极转移其名下财产。华姨立即收集相关证据,并于今年4月27日将小陈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归还50万本金及利息,并兑现7.5万元的投资回报承诺。
法院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合法有效。小陈应依照约定,在合同期满时将50万元本金及利息返还给原告。但关于投资回报部分约定,由于双方关于投资内容及回报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公平原则和市场运行的基本规律,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被告。据此,法院认为小陈对华姨作出保收承诺,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华姨关于投资回报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禅城法院商事审判庭庭长孙谦透露,“委托理财”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案件中原被告约定的保底条款,通过保证固定投资本金及收益,免除了委托人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违背了委托代理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
孙谦为此提醒,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较晚,法律法规与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股票市场长期低迷造成投资风险凸现,一些委托理财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在决定是否委托理财,特别是委托个人理财时,应加倍谨慎。
(来源;广佛都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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