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民参与调查云南“躲猫猫”事件,到抽“天价烟”的周久耕被判刑……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舆论监督也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日前表示。
随意个人道德审判超出正常监督范畴
“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肯定地说。
这位负责人称,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是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判定网络侵权行为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
对此案,这位负责人表示,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再如,目前困扰公众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被盗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在网络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据介绍,“人肉搜索”在民事法律上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罪进行规制。 据了解,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些相关案件,一方面使网络暴力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引导网民的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但是,“目前判定网络侵权违法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难度,规范和引导网络言论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保护网络中隐私权经营者责任须强化
这位负责人呼吁,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要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应强调网站自我约束,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加强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引导网民进行自我道德约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王斗斗 袁定波) (本文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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