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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条例5月施行 导游骗游客购物最高罚5万
    发布时间:2009-2-27 9:46:14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旅行社条例》昨晚由新华社受权公布。该条例大幅提高了对旅行社和导游侵犯游客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于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恶性竞争,条例采取了价格管理的方式,对于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的情形,由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但条例未明确具体的处罚标准。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要求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将会面临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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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旅行社条例》(全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旅行社,参照适用本条例。条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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