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欣喜爱跳舞,父母便将她送到少年宫参加舞蹈培训班,不久经介绍到舞蹈老师家里学习舞蹈。
2007年11月的一天,欣欣在老师家里做“下大腰”动作时摔了一跤,经医治仍留下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等症状。经司法鉴定,欣欣双下肢瘫痪与摔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评定为一级伤残。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欣欣父母将老师和少年宫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下大腰”动作是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动作,老师没有完全尽到管理和保护责任,应对欣欣的受伤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该老师虽是少年宫职工,但事故发生在老师工作之余所从事家教性质的教学中,少年宫不应担责。鉴于欣欣父母将她送到非正规场所学习,未尽相应保护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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