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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恶意使用三军仪仗队肖像 被判赔80万
    发布时间:2008-10-6 9:27:08

深圳一企业恶意使用军人肖像推销产品赔80万

侵权的“将军佩剑”外包装

深圳一企业恶意使用军人肖像推销产品赔80万

开庭时,三军仪仗队的战士列队到法院旁听

深圳一企业恶意使用军人肖像推销产品赔80万

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手持军刀的形象

企业推销工艺产品 恶意使用军人肖像 一审被判赔10万 二审改判赔80万 维护军威三军仪仗队列队进法庭

深圳信禾工艺品公司为推销其产品“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在长达4年的时间里恶意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的字样和形象,并把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了该公司的佩剑。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认定信禾公司侵犯了三军仪仗队整体肖像利益、名称权,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向仪仗大队公开道歉,并判令深圳市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赔偿三军仪仗队80万元。

据称,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起为维护军队形象而提起的诉讼。

军刀变佩剑 军人形象竟被企业做广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卫第一师仪仗大队又称三军仪仗队,成立于1952年,主要担负迎送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的仪仗司礼任务。

任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的李本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三军仪仗队有史以来最年轻的,也是完成司礼任务次数最多的一位执行官,他手持军刀的挺拔军姿,不但出现在各种媒体中,更常常出现在各种挂历、画报甚至普通笔记本的封面上。

因为三军仪仗队代表着军队和国家的形象,所以国内很多大企业都曾经找过仪仗队,愿意出巨资请三军仪仗队为企业做广告。但他们严格执行部队不允许经商的规定,几十年来从未为任何一家企业做过广告。

2005年上半年,仪仗大队一位领导接到一个电话说,市场上出售一种价格3800元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产品外包装的广告上的人就是副大队长李本涛,只不过把军刀换成了佩剑而已。用军人形象为企业做广告,实在有损三军仪仗队在全国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军刀染“铜臭”三军仪仗队索赔248万元

放下电话,这位领导连忙询问李本涛是否私自为企业拍摄过广告照片,得到否认的答案后,他非常气愤地要求彻查此事。此后,仪仗大队接连受到各方责问。雪亮的军刀沾染了“铜臭”,仪仗大队的名誉因此受到极大损害。

仪仗大队立即根据有关线索,很快在北京市场上发现深圳信禾公司在其生产的“红色八一步枪”和“将军佩剑”的宣传册中使用了三军仪仗大队的名称和形象。仪仗大队领导在向上级部门进行请示后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捍卫军人的形象和威严。

2005年4月,三军仪仗大队委托律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在诉状中,他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二是请求法院判令信禾公司赔偿248万元。

递交答辩状 涉案企业一口咬定没有侵权

在接到仪仗队的诉状后,深圳信禾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了答辩状。在答辩状中,他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这样的辩解:

首先是“将军配剑”“红色八一步枪”设计生产的目的,是体现了对人民解放军的深深敬意。

其次三军仪仗队不是军事机关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人身权,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此外,他们没有侵犯三军仪仗队的名称权,“三军仪仗队”不是三军仪仗队经登记或者批准而合法拥有的名称,三军仪仗队对上述词汇不具有名称权和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使用“三军仪仗队”这一词汇并无不当。

被告不出庭 法院认定侵权判赔10万元

2005年8月22日,在海淀法院一审开庭时,被告没有出庭应诉,海淀法院最终决定缺席审理。

三军仪仗队的代理人邹律师在庭上气愤地表示,被告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军队的形象,是对国威、军威的嘲弄!“更为恶劣的是,被告为宣传其产品,竟然将三军仪仗队副大队长李本涛手中的三军仪仗队的特用指挥刀用电脑置换成了将军佩剑,还将李本涛本人的脸弄得特别暗,故意突出‘将军佩剑’四个字!”

三军仪仗队的律师在法庭上还列举了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他们为推销其所生产的“将军佩剑”和“红色八一步枪”等工艺品,先是在宣传画册和宣传光盘中多次使用“三军仪仗队”的名称,并声称“红色八一步枪”是仿制的我国第一支半自动步枪,而事实上,三军仪仗队一直将半自动步枪作为礼宾用枪。

按照原告律师的计算,被告信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已长达4年,范围从新疆到深圳遍布全国,枪和剑各生产了8181件,而按照最近的每件3800元计算,销售额在6000万元。

海淀法院认为,将三军仪仗队在各种场合的形象用于商业目的,广为宣传,足以造成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所以认定信禾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三军仪仗队的名誉权。

2005年11月29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三军仪仗队要求认定信禾公司侵犯其名称权、肖像权的请求,确认信禾公司侵犯三军仪仗队名誉权。判令深圳市信禾公司赔偿人民币10万元。

不服从判决 原告被告双双提起上诉

海淀法院作出判决后,三军仪仗队和深圳信禾公司都不服一审判决,双双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三军仪仗队虽然一审胜诉,但仍认为一审判决遗漏了一项重要侵权事实,即信禾公司把手持军刀的三军仪仗队队长的照片,通过电脑制作方式,将其手中所举的军刀移花接木换成一把信禾公司生产的“将军佩剑”。

此外,他们还认为,原审法院判决10万元的赔偿额度太低,起不到保护三军仪仗队形象的目的,故请求终审法院重判。

信禾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他们将三军仪仗队部分形象用于产品说明不会降低其社会评价,不会损害对方的名誉权。信禾公司没有实施诋毁、诽谤三军仪仗队名誉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判决赔偿的数额于法无据。

案件公开审 仪仗队官兵列队进法庭旁听

接到三军仪仗队和信禾公司的上诉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这次开庭与一审开庭时冷冷清清不同的是,30余名身着陆、海、空军服点击查看QQ秀 的三军仪仗队官兵列队走进法庭旁听席,为了维护三军仪仗队的声誉,副大队长李本涛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一直缺席的信禾公司,此次也派出了一位律师和一位设计师到庭应诉,信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涂先生也出庭参加了诉讼。

庭审中,双方律师在法庭上围绕各自主张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三军仪仗队律师当庭提出,图片中手持军刀的仪仗队队长李本涛就坐在旁听席上,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出庭作证。但信禾公司表示已承认使用三军仪仗队的照片,没有必要再为此作证,该意见被法庭采纳。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法庭主持下的庭外调解也因双方当事人达不成一致而没有成功。

经过对案件进行认真审理,一中院作出了三点基本认定:一是认定仪仗队官兵整体肖像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二是认定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名称构成侵犯。三是认定无诋毁、诽谤行为,名誉侵犯不成立。

一中院改判深圳信禾公司赔偿损失80万元

2006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最终确认三军仪仗队的肖像权和名称权受到了侵犯,但对其名誉权受到侵犯的主张没有支持,依法作出了要求信禾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向仪仗队赔偿损失80万元的终审判决。

宣判后,深圳市信禾工艺品公司总经理涂先生表示:“我们至今也没弄清楚是怎么回事,怎么好端端地就被告上法庭。”

涂先生表示:“这事的核心其实就在于我们在我们的产品说明书里面,使用了一张三个军人敬礼的图片。”涂先生不认为公司触犯了什么法律,因为这张图片大街小巷都可以看到,可以算是一张公众图片,而这张图片他们也是从一个笔记本的封皮上扫描下来的。

判决后,三军仪仗队的官兵立即报以热烈的掌声,代理人邹律师更是乐得合不拢嘴。她对记者说:“现在许多商家打着军队旗号大做广告的现象愈演愈烈,这种势头非常不好,三军仪仗队打这场官司,一方面想挽回自己的名誉,另一方面则是想遏制这种社会不良现象。”

来源:法制晚报(文/通讯员 丁一鹤 记者 孙慧丽 摄/丁一鹤 王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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