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9月9日报道
4月28日,胡峰将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中原区法院。胡峰认为自己不构成倒卖车票,要求撤销上海铁路公安处罚决定,并赔偿精神损害等共计18万余元。
公安被判适用法律不当
7月1日,此案开庭审理。上海铁路公安处认为,根据2006年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胡峰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通知》指出,倒卖火车票首先是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但是,胡峰转让的这张火车票是妹妹在代售点买的,本来是打算用这张票坐车回家的。而被告对这一情况未调查核实。其次,即使胡峰是倒卖车票,但他的行为特别轻微,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而被告对其拘留5天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一审判令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赔胡峰594.55元(包括被拘5天的工资损失及退票款)。至于胡峰索赔精神损害18万元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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